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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的违约金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22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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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保密协议,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并且一旦违约时需要赔偿违约金的。那么保密协议的违约金标准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保密协议的违约金标准是怎样的

  在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认为根据合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违约金的数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决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违约责任条款是否独立于合同

  可以独立,不是一定独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其中违约责任并非必须有的内容,所以违约责任条款可以独立于合同。

  三、合同违约金如何约定才合法

  约定违约金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当事人是否约定违约金及是约定具体违约金额还是约定违约计算方法法律原则上不加以禁止。但为稳定社会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违约金又要受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因此,确定违约金时,既要权衡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体现惩罚性质,又要通盘考虑违约所造成损失彰显赔偿功能。故通说认为,我国违约金兼有赔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属性,赔偿性体现了违约金的基本功能,惩罚性体现了违约金的特殊功能。

  由于约定违约金具备双重功能,故在具体案件中确定约定金时,应严格依照《民法典》规定处理,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针对何为“过分高于”,规定以30%为临界点,即约定违约金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30%。

  由于最高院设定了违约金的上限,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守约方主张违约责任时,违约方通常均会抗辩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希望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然而,由于案件类型各异且违约造成的损失在大多数案件中不直观无法评估,故在确定违约金时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密协议的违约金标准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对于保密协议的签订,就约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特别是劳动者的约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不能违反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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