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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5-06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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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劳动者因为工资或者其他劳动问题,与用人单位产生矛盾的时候,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那么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情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情形

  一裁终局制是指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仅适用于小额纠纷和执行劳动标准的纠纷。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起诉,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仲裁协议。一裁终局适用的情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仲裁包含一裁终局的裁决吗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是包含一裁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了一裁终局案件的类型。

  劳动仲裁审理的程序

  (一)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二)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三)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申- 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请人及被诉人的答辩;仲裁员以询问方式 ,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休庭合 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四)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三、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仲裁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这两类案件在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较大,也正因为如此,一裁终局可以解决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

  小额仲裁案件

  小额仲裁案件有金额限制。小额仲裁案件是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案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10月,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最高,为810元;江西省的边远县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最低,为270元。按照这一数据计算,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9720元;江西省的边远县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3240元。按照这一计算结果,适用小额仲裁案件的最高金额没有超过1万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情形的相关知识,一裁终局制是指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仅适用于小额纠纷和执行劳动标准的纠纷。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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