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离职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这些情况包括:
1.公司提议协商解除关系;
2.即时辞职(公司有过错);
3.公司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辞退;
4.因公司原因劳动合同终止等。
某些情况下,公司可以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例如:
1.员工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因员工的过失导致合同解除。
这些情形都允许公司免去支付补偿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具体规定了法定补偿金的相关事宜:
当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会介入,责令用人单位在限定期限内补足差额。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则会被加收赔偿金。
这是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在合同结束时能够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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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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