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公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离退休证等;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报告单、公安部门签发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以上均需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加盖红章)、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或判决等;
3.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档案记载或相关知情人员的描述,出具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情况证明,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无工作单位,可由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需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盖章)或由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死者的原始的户籍底档(派出所加盖红章);
4.被继承人的档案材料,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从被继承人的单位复印出来,单位加盖红章)等;
5.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同时按与被继承人的相同要求提供该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单位档案材料;
6.继承人应亲自申办公证,不能亲自申办而由受托人代办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7.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书(也可到公证处当场发表声明);
8.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如房产证、土地证、建筑执照、赠与书、受赠书、买房协议、股票或债券凭证、银行存款单等;
9.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应提供经公证的遗嘱(如未经公证,除全体法定继承人到场外,视不同遗嘱决定是否提供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
10.公证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继承房产的公证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继承房产的公证费用的规定是:房产五十万元以下的按0.3%收取,实收不到二百元的按二百元收取;五百万元的按0.25%收取;五百万元以上至一千万元的按0.2%收取;一千万元以上至二千万元的按0.15%收取;二千万元以上至五千万元的按0.1%收取;五千万元以上至一亿元的按0.05%收取。
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公证法》第四十六条
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三、继承房屋公证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继承房屋公证程序是:
1.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受理机关一般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
3.审查申请;
4.核准公证,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并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