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究竟谁来承担房屋租赁的税费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房屋租赁税费缴纳如下:
1.凡提供房屋出租行为的个人为房屋租赁业税收的纳税义务人。
2.对产权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屋租赁业税收。
3.对出租房屋的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方式将《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告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4.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由承租人或房产代管人、房产使用人代扣代缴房屋租赁业税收。
二、承租房或者出租方想要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有规定租赁期限的,双方都不能提前终止合同,负责就是违约,违约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但如果发生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出租方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关系:
1.承租方不经过出租方的同意将房子转租的;
2.承租方利用房子进行违法活动的;
3.承租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缴纳房租的;
4.承租方擅自破坏房屋结构、擅自装修的;
如果出租方有下列几种行为的,承租方也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关系:
1.承租方已经有了自己的房子的,不需要再租赁房屋的;
2.承租方因为工作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搬离房屋所在地的;
3.房屋存在严重的损坏,出租方拒绝修缮的;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知道每一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租赁期限最长为二十年,如果到期续签合同的,则续签的合同期限最长也不能超过二十年。
法律快车提醒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所以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