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出租时是否可以进行抵押登记
出租房屋能作抵押。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将已经出租的房屋进行抵押,房屋的租赁者不可以将房屋抵押出去。
房屋所有权人将已经出租的房屋抵押出去的,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租赁合同需要继续履行直至租赁期限届满。也就是说如果当债权人实现抵押权后,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抵押权人需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直至租赁期结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要走下列流程:先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然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再由登记机关审核;最后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发给《房屋他项权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不予登记。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三、办房屋抵押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快车提醒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