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法如何规定调解方式?
《劳动仲裁法》中规定的调解方式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若调解成功的,双方可达成调解协议,由仲裁庭依法制定调解书;若调解不成功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二、劳动仲裁调解申请有哪些内容
1.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就是采取书写调解申请书的方式,提出调解申请。本法对调解申请书的内容没有作明确规定,实践中,调解申请书应当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和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2)发生争议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等。
2.口头申请
调解是一种比较灵活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形式,法律不要求有严格的形式,因此,申请调解,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此外,还应当记录被申请人的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劳动仲裁调解书不服处理的办法
法律快车提醒您,一种是劳动者不服,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一种是用工单位不服,用人单位在有相关证据的条件下,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