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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的区别有哪些方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6-26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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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的区别包括执法的主体不同、法律地位不同、法律后果不同等。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为订立合同产生的争议、因为离职产生的争议以及因为劳动报酬产生的争议等。

  一、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的区别有哪些方面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区别:

  1.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的执法部门是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仲裁的执法部门是劳动仲裁委员会;

  2.法律地位不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单位与个人,而仲裁机构属于第三人;

  3.法律后果不同,劳动监察一般属于行政行为,仲裁机构属于民事行为。

  二、申请劳动仲裁的受理时限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可以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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