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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的严重失职如何界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6-20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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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法中的严重失职的界定标准是员工对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并且没有按规定履行职务,失职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程度,并且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如果劳动者有严重失职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辞退。

  一、劳动法中的严重失职如何界定

  严重失职的标准,具体如下:

  1.员工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

  2.失职行为在程度上必须已经达到严重的情节;

  3.严重失职行为需造成重大损害。

  二、严重失职可以辞退劳动者吗

  单位可以依法辞退严重失职的员工,以严重失职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有规章制度作为依据。用人单位因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或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存在。其所谓“明确的”,要求是: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纪的情形一定要做明确定义并做具体列举,这种定义及列举同时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人之常情。

  2.规章制度制定完毕后,要使其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让员工参与讨论、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协商、向员工公示等。

  3.应有证明员工严重违纪的证据。并不是说单位说员工有严重违纪行为,就可以认定员工有该行为,而是要拿出切实的证据证明此项。

严重失职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被辞退有补偿吗

  法律快车提醒您,严重失职辞退不要补偿,单位依据严重失职,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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