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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有哪些待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3-07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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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后有的待遇主要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等。工伤待遇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作出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等。

  一、工伤后有哪些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范围;

  2.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5.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6.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8.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9.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10.劳动能力鉴定费。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待遇申请有哪些流程

  工伤待遇的申请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伤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资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待遇拒付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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