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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在哪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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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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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规定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主体适格等。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需要发起人产权证明、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等材料。

  一、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在哪规定的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

  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的材料

  1.由小区五名以上的业主作为发起人,并向区国土房管局提交发起人亲笔签名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申请,申请需列明: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名称、物业管理公司的名称、小区的总建筑面积、入住使用率和入住时间等内容。

  2.发起人产权证明各一份(复印件);

  3.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4.业主委员会选票;

  5.业主代表选票;

  6.业主授权委托书;

  7.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三、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的流程

  1.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2.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3.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4.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

  5.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6.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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