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房屋共有人如何办理
增加房屋共有人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1.双方应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到房管局办事大厅办理加名业务。
2.在此过程中,需要交纳配图费、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以及相关税费。
3.房屋交易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发放登记回执。
4.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规也需要遵循。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完成登记后,应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2)《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和第二百二十三条也分别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以及不动产登记费的收取方式。
二、擅卖共有财产处理办法
当一方擅自卖共有财产房屋时,处理办法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仅登记为签订合同的一方所有,而房屋买受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其信赖利益应得到保障,即认定合同有效。
2.如果购房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卖房人或其配偶无权主张追回该房屋。
3.但如果购房人虽然是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向卖房人主张违约责任。
4.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仅登记为夫妻共有(按份或共同),一般应认定为合同无效。但存在例外情形,如:
(1)订立合同的一方持有另一方的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进行房屋买卖的;
(2)夫妻另一方追认买卖合同的;
(3)买受人举证证明夫妻另一方知道而未表示反对的;
(4)买受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占有使用房屋,夫妻另一方未在合理期间提出异议的等。
这些情况下,可以认定购房人有理由相信卖房人转让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从而认定合同有效。
5.《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了关于无权处分不动产或动产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条,如果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已经办理登记或交付给受让人,那么受让人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这一规定为处理擅卖共有财产的情况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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