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修和质保有什么区别
保修和质保在建筑工程领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依据、性质、期限以及法律效果上均有所区别。
1.两者的依据不同:
(1)保修期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期限由法律明确规定;
(2)质保期则来源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期限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但不得超过24个月。
2.两者的性质不同,保修期是法律对建设工程质量的一种保障,而质保期则是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3.保修期与质保期的期限和起算时间也有所不同。
(1)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的期限根据不同工程部位和情况有具体规定,如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等,其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质保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24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起算时间上,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而质保期则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4.保修期和质保期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效力。
(1)保修期是法律对建设工程质量的一种保障,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负有修复责任;
(2)质保期则是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质保期届满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或发生承包人维修事宜,发包人应当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
(3)质保期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更为紧密,质保期届满是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条件之一。
(4)保修期则与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没有直接关系。法律快车提醒,质保期届满后,承包人仍可能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