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何在
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区别。
1.要约,一旦生效,即成为法律上的一种约束力量,要约人需在规定期限内保持其有效性,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要约人必须对其发出的要约负责,并承担因违反有效要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样的法律约束力,它仅仅是当事人为了准备订立合同而采取的一种事实行为,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便有人对要约邀请作出了承诺,也并不能直接导致合同的成立。
因此,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时,通常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性质差异
法律快车提醒,从性质上来看,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1.要约,作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发出即意味着要约人愿意在特定条件下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并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而要约邀请则不然,它仅仅是一种表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愿,本身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也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
因此,要约邀请人可以随时撤回其邀请,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内容不同点
在内容方面,要约与要约邀请也存在显著的不同。
1.要约作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并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2.而要约邀请则不同,它通常只是表达了一种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愿,而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因此,要约邀请的内容相对较为宽泛和模糊,不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