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并举例
面对法律上的要约与要约邀请,首先需要明确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
1.要约,作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旦发出便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购买100台电脑的要约,甲公司即受到该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更改购买数量或取消购买意向。
2.要约邀请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仅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如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
比如,某商场发布“双十一”促销广告,邀请消费者前来购物,该广告即为要约邀请,并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法律约束。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性质有何不同
法律快车提醒,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
1.要约作为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其性质决定了它一经生效便对要约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要求要约人在有效期限内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要约内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而要约邀请则不同,它仅是一种事实行为,表明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但并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
因此,要约邀请人可以自由撤回或修改邀请内容,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性质上的区别,使得要约与要约邀请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三、要约内容与要约邀请内容差异
从内容上看,要约与要约邀请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1.要约作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至少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这些条款的明确性使得受要约人能够充分了解要约人的意图,并据此作出是否承诺的决定。
2.而要约邀请则不同,它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只是表达了一种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愿。因此,要约邀请的内容相对宽泛和模糊,不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要约。
例如,在招标过程中,招标公告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它仅表明了招标人的采购意向和基本要求,而并未包含合同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