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在某公司从事存纳工作,于去年10月份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间由于受分管负责人的排挤于今年5月份逼我现工作交接后又未另行安排工作,为此我并向公司邮寄了书面声明快件,要求公司给我尽快明确答复,是调整岗位,还是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还我工作的权利。可是最近公司却给我发来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其理由是说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岗51天。请问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即是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否应给予经济补偿?

2011-07-20 16:28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