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是2011年8月底离职的,然后老家有事回了老家。请问我在11月底还可以去苏州办理失业金吗?

2011-11-27 09:09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领取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 指我国对城镇人口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而暂时尚未就业的人员进行登记。更多>> 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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