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是4月1号开始在现在的公司上班的,4月算是试用期,试用一个月,现在还没有签合同,口头和经理约定试用期1100元工资,之后1500工资,1100,1500均为发放到手的,其他方面保险等全部没有。今天6月3号,昨天才发放4月份的工资。我的工资为770元,财务的计算是这样的:我请假5天,由于超过了2天,所以也扣除4个星期天,这样就扣掉我9天的工资,发放到手为770元。请问公司哪些地方不合法?

2009-06-03 18:31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 公司计算工资的天数不符合法律规定,职工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且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和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应自第二月起给付二倍工资。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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