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的家人在市级单位从事保安工作,2011年10月1日一名不明身份的男性人员于深夜12点进入值班单位。在对其劝阻离开的过程中,不明身份人员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忽然对我的家人(我的母亲)拳脚相加。   其后,其它保安人员(我的父亲)强行控制住不明身份人员的同时拨打了110。在110还未赶到事发地点时,又有两名和不明身份人员相识的人员非法进入值班单位,又对我的家人及其它保安人员拳脚相加。110赶到后及时制止了另外两名不明身份人员。并将三名不明身份的人员扭送至派出所。   在三名不明身份的人员被送至派出所后,我的家人发现大腿后部出现5公分的深度创伤,肩膀皮肤创伤,面部轻度创伤,其它保安人员皮肤挫伤的情况。值班单位领导及时将保安人员送住医院治疗的同时并将此情况报告给110出警民警。   2012年10月2日早晨,我陪同父亲和值班单位领导去派出所了解情况时,发现110已经将三名不明身份人员释放。随后向派出所领导陈述了事情经过后,我的父亲做了笔录。 请问这种情况,我如何做出司法处理?司法程序是怎么的过程?对三名不明身份人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赔偿额度如何判定?公安机关在当晚就释放三名不明身份人员的做法是否合理?

2012-10-21 20: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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