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2012年12月18日,晚饭后儿子和儿媳一同出去会友,在吉利区中原路中段,儿媳购物后过马路至边缘时被一辆由东向西,蛇形狂奔的黑色轿车( 豫H15318)撞飞至几十米以外(刹车印达三十余米,试问当时车速究竟有多快)落地身亡,肇事司机却毫无人性,连停下来看一眼都没有,而是一路逛奔向西逃窜。后经吉利区公安系统侦破,当日中午肇事者参加亲戚的婚宴,酒醉后于19:30左右,驾车行驶至孟州市权义村国道路段,撞死一名25岁男子后驾车逃逸到吉利区中原路中段,二次肇事致我儿媳身亡后,再次逃逸,逃回到孟州市他一朋友陈某家中,用脚踹开房门,大骂陈某为何不开门迎接,并拳脚攻击陈某,陈某见杨拥军醉醺醺,满身酒气,就劝他回家休息,并抢过车钥匙驾驶着肇事车送杨拥军回家。途中杨拥军责骂陈某车速太慢,看到行人后,口出狂言,要陈某加快车速将行人撞死。陈某将杨拥军送到他家楼下后,杨拥军趁陈某不备抢过车钥匙再一次驾车逃跑,逃至40公里以外的村庄进入了一个死胡同,倒不出来,马达轰鸣,惊扰了一当地住户白某出门观望,杨下车欲向白某求救,却摔倒在地,白某见是一名醉汉,便要转身回家,杨要求白某帮自己将车倒出死胡同,引起白某很大反感,不予理睬返回自家将门关闭。在案发第一时间,洛阳吉利区公安交警根据线索追踪,查获肇事车现车主为杨兴海(杨拥军的父亲),并及时追踪到杨犯家,但杨犯并未回家,直至19日上午10时左右,在追查到肇事车的踪迹后,公安人员对肇事车正在进行检验时,杨犯在叔父的陪同下来到现场,被公安人员抓捕带回洛阳看守所扣押审理。在审讯期间,杨对自己的恶行供认不讳,吉利公安根据侦查结果,结合杨犯的行为已经对人民的公共安全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危害,经多方上级部门研究决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并通知受害人家属签字认可。到2013年1月13日受害者家属再次接到通知,不知何故此案已移交孟州市公安局受理,期间孟州市公安刑警二中队只有一次联系受害家属询问案件情况,后来就无音讯,直到2013年3月28日上午接孟州市检察院通知,案件已移交该处,下午14:00受害者家属携同代理律师前往孟州市检察院,见到了委托诉讼代理人通知书,书面显示罪名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为交通肇事罪,完全改变了事故的性质,受害者家属不服此告知书,并提出异议,但并没有得到检察院方任何的合理解释。在受害方代理律师提出查看案卷时,检察院却百般阻挠,不让查阅,受害家属心存疑虑的返回不得其果。随后在代理律师再三要求下,于2013年4月2日见到了案卷,但检方提出只许观看,不许复印、拍照、摘抄。试问检方对受害方的办案程序是否正常呢? 在案发第一时间,洛阳吉利区公安交警根据线索追踪,查获肇事车现车主为杨兴海(杨拥军的父亲),并及时追踪到杨犯家,但杨犯并未回家,直至19日上午10时左右,在追查到肇事车的踪迹后,公安人员对肇事车正在进行检验时,杨犯在叔父的陪同下来到现场,被公安人员抓捕带回洛阳看守所扣押审理。在审讯期间,杨对自己的恶行供认不讳,吉利公安根据侦查结果,结合杨犯的行为已经对人民的公共安全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危害,经多方上级部门研究决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并通知受害人家属签字认可。到2013年1月13日受害者家属再次接到通知,不知何故此案已移交孟州市公安局受理,期间孟州市公安刑警二中队只有一次联系受害家属询问案件情况,后来就无音讯,直到2013年3月28日上午接孟州市检察院通知,案件已移交该处,下午14:00受害者家属携同代理律师前往孟州市检察院,见到了委托诉讼代理人通知书,书面显示罪名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为交通肇事罪,完全改变了事故的性质,受害者家属不服此告知书,并提出异议,但并没有得到检察院方任何的合理解释。在受害方代理律师提出查看案卷时,检察院却百般阻挠,不让查阅,受害家属心存疑虑的返回不得其果。随后在代理律师再三要求下,于2013年4月2日见到了案卷,但检方提出只许观看,不许复印、拍照、摘抄。试问检方对受害方的办案程序是否正常呢?

2013-04-12 20:12 人浏览
律师解答区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