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们公司是深圳的总公司在天津费分支机构,天津分公司是独立的营业执照,外资企业,法人是个新加坡人。最近我正在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已经给我受理通知书,但具体还没定开庭的时间,我是因拖欠工资一事来申请仲裁的。现在我们天津分公司知道我已经递交仲裁申请了,他们想赶紧办注销,一走了之,因为他们在天津没有任何固定资产,银行账户也一分钱没有,办公室也是租赁的。我现在就比较担心,如果在劳动仲裁期间,比如书劳动仲裁结果出来前,天津分公司已经办理完注销手续,我该如何去讨回我的工资?那时候难道他们天津一关门,一注销,即使仲裁判我胜诉了,我也找不到人了。之前我查阅了下网上资料,有的说可以在仲裁或人民法院追加被申请人,比如说我们深圳的总公司;有的说分公司注销了,由它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法人代表去承担后续的责任,但我们天津分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深圳总公司,难道我要跑到深圳总部去另立一个新案子和他们来打官司么?而且我们公司的法人是个新加坡人,长期不在国内,国家也不可能把追他到新加坡,让他执行本该属于他的法律责任吧。我的描述比较多,占用您的时间了,还请麻烦您能不能帮我具体分析下,我这个情况,如果仲裁期间,天津分公司真的注销了,我该怎么办呢?

2017-06-14 14: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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