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评』房产先租赁后买卖的,买卖可否破租赁
【案例】
2011年,甲乙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自有房屋出租给乙居住使用,租赁期为4年,租金为每月1000元。2013年,甲因出国事宜,将该房屋转让给丙,并约定于2014年交付。2014年,丙持生效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搬离该房屋。问:丙要求乙搬离该房屋的做法是否合法?
【分析】
A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买卖不破租赁”。据此可知,丙无权要求乙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搬离该租赁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