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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是否还能请求房产分割

婚姻家庭2014-06-21|人阅读

案情

女方与男方是2000年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因离婚时双方居住的房屋是女方单位分配的公租房,所以离婚时未对房屋做出约定。2003年女方用工龄买下这房子的产权。现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房子的一部款项。女方对男方起诉: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与理由非常不解。认为房子是离婚后自己购买的,男方没有理由要求房子的权利。以下进行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四、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专业律师分析: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找不到直接的法律依据确定男方是否应当分割房屋。那么从男方的角度考虑他要求分割房屋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男方的理由可能是依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认为如果当时起诉离婚可能会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当时只是协议离婚对房产问题并未涉及到,后来才知道女方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女方不同意对方分割房产的理由出来案情叙述中的理由外,还认为对方已经过了10多年才来主张权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应该是:1、确定男方在当时是否有获得补偿的权利?2、男方在离婚时是否放弃了上诉权利?我所律师观点认为:如果男方在离婚时有获得补偿的权利并从未放弃过,还是可以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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