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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的问题

婚姻家庭2014-06-21|人阅读

和老公是2011.214经人介绍相亲认识的,2011.10.18在他家里摆的酒席,未婚先孕,20125.18在民政局办的结婚登记。 小孩是20122.8号出生的,今年5月份我向法院申请了离婚,他请的律师意思说结婚那么短的时间我要离婚 他家里损失很大 要我赔偿他结婚的礼金,满堂红,结婚时买的3金。都要还他。 请问这个在法律上面有依据的吗? 我要赔偿他这些吗? 因为现在2人都在争小孩 而现在法院的意思是不判离婚, 我如果还是要离婚 就要等时间了,那时候小孩就已经满2周岁了, 如果我现在去他家里把小孩抱到自己妈妈家里 一直我妈妈带 到时候判离婚的时候 小孩会因为是一直在女方家里带的而判给女方吗? 女方还要在做些什么 在争小孩这方面对自己有好处的事情吗? 现在第一次的法院判决没有下来 我能做什么事情 可以让这次法官 同意离婚呢?

问题补充:

第二次起诉离婚 小孩已经满2周岁了 现在小孩一直在男方家里生活 我可不可以把小孩抱我妈妈家里生活 用做以后离婚 争小孩的筹码呢?

答:1、一般情况下,一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审法院一般不会裁决离婚。

2、孩子抚养问题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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