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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问题

婚姻家庭2014-06-21|人阅读

你好! 由于夫妻感情破裂, 现双方要求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咨询, 望给予宝贵意见.

1. 201212月底,我们新购了一套150平方的房子, 为了省税,办了离婚, 房子是离婚后男方的名字购买, 房产证上也只有男方的名字. 但是购房款确是我们共同的收入, 而且房子买好后,我们很快就复婚了.由于房子有贷款, 房地产中心要求要到银行开个证明, 才能加我的名字, 但是银行不给开.现在要离婚了,这个房子应该有女方一半的权益,但是根据实际情况, 女方该怎么办? 可否办个公证,还是如何证明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男女方婚后育有1儿子, 今年4. 女方怀疑男方有外遇,但目前没有证据, 且男方长期在外出差. 女方也有正当的工作,但是薪资少于男方,那离婚的时候儿子会怎么判? 判给一方后,另一方需要处多少赡养费?

请求律师给予宝贵意见.谢谢.

问题补充:

夫妻200939日结婚, 女方出首付买了一个2居室房子. 后来为了买现在的大房子,遂将小房子卖掉, 用卖小房子的房款和其他一些筹集的资金付了现在大房子的首付.20133月夫妻双方商量假离婚. 假离婚的时候, 双方签了离婚协议书, 规定原先2居室房子归女方所有,孩子归女方抚养, 男方每月支付10000元抚养费 (因为是假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女方起草的). 2居室的房子后来卖了243万元, 房款全部汇款到男方的帐户. 20135月夫妻双方复婚, 请问现在复婚了, 原先离婚协议书还有效吗? 谢谢!

答:1、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工资、奖金;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一方的婚前财产;

()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12年购买的房产,如果能够证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

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另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复婚了,原有的离婚协议书就没有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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