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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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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周某刑事申诉状

刑事辩护2014-11-28|人阅读
申诉人:周A(年籍见卷)申诉人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2苏刑一终字第0059 号刑事判决和徐州中院作出的2011徐刑初字第0097号刑事判决,特提请申诉。申诉请求: 1.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苏刑一终字第0059 号刑事判决和徐州市中院作出的2011徐刑初字第0097号刑事判决。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指令再审并改判本案。事实与理由: 一、原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从而导致证据采信不当,前后两份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非经再次鉴定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原审一审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先后委托了两个鉴定机关对本案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了法医学鉴定,但鉴定结果相互矛盾。 面对第一份鉴定结论“死者的诸损伤均为非致死性损伤、均未检见出暴力致死性损伤,孙某某符合饮酒致乙醇中毒死亡,据此检查机关作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结论。然被害方要求重新鉴定,从而出现了第二份鉴定。 面对第二份鉴定结论“孙某某符合在重度醉酒基础、酒精中毒基础上,头面部遭受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侦查机关、检查机关和原审法院置第一份鉴定结论于不顾、草率地采信了它,并据此作出了:拘留、批捕和判处无期徒刑的决定,该行为显属证据采信不当。 申诉人认为原审法院面对上述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面对申诉人的再次鉴定申请,不能草率地取舍,也无权在未经再次鉴定的情况下草率地决定一个人的命运,而是应当依据《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或补充鉴定,以正视听,确保诉权。 二、本案主要事实不清,相关重要疑点和矛盾没有进行合理的排除。 第一,申诉人有关周B先前参与殴打被害人的合理辩解没有引起原审法院的高度重视。 第二,原审公诉人当庭表述的周B已被立案调查的解释足以说明周B参与共同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存在。 第三,本案中有关周C、周B、赵某这三名相互间具有利害关系的证言中的矛盾之处没有引起法院重视,没有进行合理排除。 第四,周C为什么要掩盖和赵某吵架事实以及和周B打架的原因?为什么要回避当晚自己的行为和捏造自己拉架的事实? 第五,赵某为什么要在短短的一小时之内数十次地和周B以及申诉人进行电话联系,是想商量什么?还是歧途掩盖什么?赵某又为什么要对申诉人撒谎说被害人打电话调戏她? 第六,赵某自称只有自己参与拉架,且只看到申诉人用取暖器打一下。而周C却说只有自己拉架,赵某不在场、开灯之前看到申诉人用拳头打,两者矛盾显而易见。他们的动机是什么? 第七,不论是赵某所说的打一下,还是周C说的拳头打几下,都不可能导致被害人马上死亡,那么怎么可能会出现周C所说的接着试试就没气了呢?唯一的可能是在申诉人殴打之前被害人就已经死了,或快死了,且周C、赵某是明知的。。 第八,如果如被害人老婆所说被害人醉酒后处于兴奋状态,那么为什么面对申诉人的殴打不还手呢?是死人吗? 第九,案发当晚周B一家吵架、打架的原因都是被害人引起,被叫回家来的周B只会打父亲周C而不会打被害人吗,只有猪脑的人才会相信? 第十,冬天的夜晚很冷,周C为什么不在室内休息而要跑到室外去呢?答案很明显,那就是周C知道房间内躺着一个死人,正等待申诉人来顶罪。 第十一,如果说申诉人的伤害动机是听了被害人酒桌上的戏言而发怒,那么作为赵某的丈夫又会是什么态度呢?不难想象。如果说周C没听见,那么又为什么要和赵某吵架呢?吵架前后周C做了什么? 第十二,死者身体其他部位的多处损伤是谁造成的,事实不清。 然面对以上诸多疑点,原一二审法院视而不见,显属草菅人命。 三、本案被害人的死亡不排除严重醉酒、摔伤、撞伤以及多人共同殴打致死的可能性。不排除他人设套让申诉人殴打一个死人而顶罪的可能性。 四、原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程序严重违法,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面对如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重大刑事案件,没有进行开庭审理,没有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实。2、面对一审中前后两份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二审法院没有进行再次重新鉴定,而是单方自行委托江苏省高院的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补充鉴定,然后有江苏省高院鉴定中心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的内容显示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系被害人醉酒和外来暴力共同造成。但二审法院的判决中对如此重要的鉴定意见只字未提,二审法院的这一行为让人百思不得其解?。3、既然二审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没有提到自行委托补充鉴定的事实,那么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为何用了一年时间来审理本案? 五、原一二审法院在对本案的判决量刑时、均没有考虑申诉人周A明知周C、周B报警的情况下仍然滞留现场并帮助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后被警察带走构成自首的减轻情节,有违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请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此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周A 二0一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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