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虽然规定男方在女方怀孕、分娩或中止妊娠后一定的期限内不得提出离婚的权利,但特殊情况下法院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请。例如,男方得知女方与他人重婚、姘居、通奸怀孕,女方所怀或所生之子并非自己亲生,即使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仍有权提出离婚,法院对此情况可认为”确有必要“而予以受理。另外,如果女方自愿放弃其特殊期间的法律保护提起离婚诉讼的,不在此限,法院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