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的存在是当今社会婚外情产生方式多元化、普遍化,传统婚姻关系经受空前挑战的现实写照和缩影。“忠诚协议”的出现是现实婚姻中无过错方(通常是女方)的一种无奈之举。
关于“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仍是司法实践争议的热点,各地各法院的做法不一。我们认为,“忠诚协议”虽然不能必然担保离婚可得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毕竟给当事人提供了追求美满婚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路。如果您真的需要用这样一份协议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给自己一个放心,不要过多考虑其效力问题,而是先签份这样的协议。或许等到您真的需要的时候,“忠诚协议”已经合法或被司法实践认可了。
签订忠诚协议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从“忠诚协议”的内容来讲,如果有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的相关条款是无效的;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条款无效,因为孩子抚养权归属是以考虑孩子利益为着眼点,探望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还要注意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等。2、不要在“抓奸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这样会被认为是在”胁迫“状态下所签,不具有法律效力。3、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忠诚协议”一般是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