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案件中,法院为何只在判决书中认定双方存在暧昧或亲密关系,却不直接认定存在过错?到底怎样才能认定婚外情的存在,很多人都对此存有疑问。《婚姻法》将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只限定为两种,即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这两种情形,都是程度非常严重的婚外情。对于程度较轻的,例如,一夜情、网聊或是网恋、多夜情但并未同居的情形都很难被追究责任。
事实上,想要证明对方存在重婚或是同居的情形也是非常困难的。重婚的程度比同居更为严重,特别是事实重婚的情形,证明起来更是难上加难。如果在庭审中,一方真的能提交过错方与他人同居或是长期存在不正当性关系的直接证据的话,例如,他人家中拍摄的性爱录像,可能会因为取证途径不合法或是侵犯他人隐私,得不到法院的采信。所以,在了解了法院认定婚外情的态度后,我们应该考虑花大量的时间或精力收集婚外情过错是否有必要。
但是,对于那些想尽快摆脱痛苦婚姻的无过错方而言,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在法庭上能提供对方存在婚外情的证据,虽然可能无法达到追究对方过错的目的,但对第一次就判决离婚的帮助却是非常大的。另一方面,对于法官而言,法律上的认定和内心的确信是两码事。虽然从法律上他不能认定对方就有过错,但是这些证据足以使他相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在离婚方面做更多的调解工作,并给过错方施加一定的压力促使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