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擅自将存款以现金方式取出,声称该笔钱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存入其他银行。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不准许当事人调查案件以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当他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日常开支,并以此进行辩驳时,对方该如何应对呢?1、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2、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3、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4、其他事实和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已经“消费完毕”的说法,他应当对资金的流向作出解释,对其合理的解释,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