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意味着一个家庭的解体,也意味着孩子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等复杂问题需要解决。在配偶一方不幸患上精神病需要离婚时,法律不仅需要考虑精神病配偶的离婚自由,同时也需要考虑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首先,精神病人是不能办理离婚协议的。
其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如精神病配偶一方存在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精神病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再次,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主动到法院起诉与精神病人离婚,在其利益与精神病人相冲突的情况下,法院应主动为精神病人指定其他监护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与精神病人的离婚是否能离成,取决于患者的精神病能否被治愈。不论精神病患于何时,也不论另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情,只要确定是经治不愈(婚前隐瞒病情的情形)或久治不愈(一方婚前知情或婚后得病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不成的,应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