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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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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细数商家忽悠消费者的那些事

其他2013-04-23|人阅读

细数商家忽悠消费者的那些事

  近年来,虚假宣传在商贸活动中呈现愈演愈烈态势。尽管国家加大了对虚假促销行为的处罚力度,但由于虚假促销形式多样且难以认定,因此,心存侥幸、不惜以身试法的企业依然存在。自古以来,消费者的自身存有的占便宜心理与商家惟利是图的营销手段一直在“博弈”,但逐渐趋于理性的消费者,回头审视这阶段的消费历程,难免会感觉到还是很“受伤”。

  “特价促销”好货少

  “节日特价”,“回家过年、特价甩卖”,“断码特价促销”等等几乎所有人都见过的营销手段,如今仍然不断地出现在各大商场和超市。

  市民姜先生未能抵挡住“特价”的诱惑,在一**鞋店花了99元钱买了一双价值269元的皮鞋,回家后穿了没几天就发现,每天回家袜子都被染成了黑色。“本想着图个便宜买双品牌鞋,可没想到买了一肚子气。”姜先生称,事后想去换一双其他型号的,可没想到的是,销售员指着购物小票让他看清楚,因为上面印着“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的字样,这让姜先生没了话语权。

  云南李章建律师称,此案姜先生可以依据《昆明市鞋类服装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规定,在“三包”期内,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当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帮面断、裂,帮脚断、裂,外底或内底裂、断或凸凹不平影响穿用,勾心软、断或松动,鞋里明显脱色污染袜子,跟面脱落,严重泛硝,涂饰层脱落或龟裂,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从该规定对质量问题的描述,就包括了“鞋里明显脱色污染袜子”。“很明显皮鞋掉色属于质量问题,可以向商家主张权利。”李章建说。

  李章建告诉记者,“特价”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都是非常具有诱惑力的,一少部分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抛出少量的特价商品,这些商品的质量往往比较“靠谱儿”。但生活中会经常看到,那些即将到期的食品、有质量问题的百货,以及有瑕疵的家电等,商家打出促销的手法,甚至采用“明降暗升”的办法,在商品特价之前提高原价,使消费者最后买到的打折商品甚至高于原价。这些做法是不可取的。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商家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行政责任。但是,作为普通消费者,没有必要花费巨资去对优劣产品去甄别、鉴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不要去买它。

  “含糊其词”糊弄消费者

  宣威市周先生曾在一商场举行店庆活动中,幸运地抽中以1元钱购买一台音响,付款取货后发现此音响并不是单据上所注明的爱国者牌。询问工作人员,商场工作人员解释称宣传中并没有注明是爱国者牌,而且广告页上明显标注着: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闻言,周先生苦笑,觉得受到了愚弄,但是又一想,1元钱而已,息事宁人算了。

  昆明黄女士同样也是通过报纸上广告了解到,一商场所售的“**”牌洗衣机,原价1499元,现优惠价1199元,并且在该活动时间内,所购选的任何家电满1000元返100元现金。黄女士一合计,觉得非常划算。相当于该型号的洗衣机为1099元,于是,便依活动时间去商场购买。但在收银台付款时,发生了争执。黄女士认为,自己所购买的洗衣机除了本应享受优惠价,并且也符合第二个条件,洗衣机是家电的一种,而且金额也超过了1000元,所以应再返回100元的现金。但商场却称同个产品不能连续享受两次优惠。且商场在店堂内有明示参与活动的家电商品型号,黄女士所购的洗衣机型号并不在活动范围内。

  对此,云南张海夫律师总结称,一般商家在“购物返券”的营销策略上会设置三种陷阱:“第一,‘精明’的商家在定价时会选择以9结尾的金额,例如99元、199元等,使消费者无法顺利得到返券,造成很多消费者为了‘凑整数’而循环消费;第二,在宣传广告上未对‘返券’进行详细使用说明,在消费者拿到返券后,才被告知使用的种种限制,例如‘本区域商品不参加返券活动’等等;第三,提高商品的原售价,让消费者得到的购物返券,其实质是消费者多付出的商品虚高部分,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所得到的购物返券都是消费者自己花钱买的。”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而且,《广告法》也规定,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因此,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依法要求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张海夫说。

  “免费美容”骗你没商量

  据王小姐反映,前日她去北京出差,在中关村地下商城的家乐福购物完毕,在出口时,一女孩拉住她称可免费做皮肤测试,还有免费礼品送。在导购员的推拉下,她来到了附近的一养生馆。美容师非常热情,帮王小姐做了美容测试,并在脸上涂抹了一层霜剂,然后用一种仪器在脸上蹭了蹭。“你的脸有很严重的问题,如不处理永远都是这么干燥、暗黄,我店的护肤品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美容师边说边用护肤品,对王小姐的面部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护理中,该美容师就像一个昔日的朋友,用尽了感情牌。随后,她拿出了一张美容卡称,本次护理价值2600元,只要王小姐购买298元的月卡,这次护理就免费,拥有此卡可以享受4次价值2600元的护理,每次只需交50元手续费即可。就这样,王小姐称身上没有了现金,下次再来取卡,最后被迫花去了100元(当做定金)。

  回家后,王小姐觉得该养生馆以“免费美容”为名虚假宣传误导自己。“但如果自己不去占这个便宜,就不会白花了这100元冤枉钱。”王小姐说,以后再遇到这种街头的“免费美容”陷阱,自己一定会提高警惕,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也希望广大爱美的女性朋友尽量选择一些正规的美容院进行消费,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免费体验。

  云南申波律师称,消费者贪图便宜,以及过分爱美的心理给了“免费美容”可乘之机。名义上的免费试用、免费体验,消费者试用不满意打算离开时,商家编出各种理由或以各种手段强迫消费者付钱,实质上成了欺诈消费。

  此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的规定,误导消费者作美容消费,构成虚假广告行为。同时在美容过程中,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便使用了昂贵的化妆品并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中“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

  申波表示,对欺诈消费的行为,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管,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有健康的美容心理和自我保护意识,多掌握一些美容常识,了解自己的肤质特点,科学、理性地消费,不要盲目跟风。消费者做美容前,要熟悉服务协议并签订美容效果书面承诺,交钱后勿忘索取发票,以便出现纠纷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千万不要因为‘馅儿饼’而踩到了‘陷阱’。”申波说。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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