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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股份确权难 云南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

其他2013-04-23|人阅读

“挂名”股东股份确权难 云南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

 股东资格确认诉讼是涉及《公司法》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由于《公司法》未对股东确权案件的审理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挂名股东和名义股东是公司设立中的一种常见现象,挂名股东作为实际投资者出于各种目的考虑,虽然实际向公司注资,但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自己身处“暗处”。这一模式使得商业操作更加灵活多样,但也存在一定风险。

  历经四载,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受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次公开审理了一起“挂名”股东股份确权纠纷案。

  惊爆:40%的股权不翼而飞

  19979月,刘先生与徐先生共同出资成立了云南银宝经贸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徐先生参与经营,拥有公司注册资本60%的股份,刘先生出资4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40%的股份。公司成立后,经过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之后股东发生过数次变更,至20057月股东变更为第三人秦先生及刘先生,秦先生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占60%的股份,刘先生继续担任公司监事,占40%的股份。但让刘先生感到意外的是,自己从未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但自己的40%的股权却不翼而飞了。

  刘先生告诉记者,根据他在诉讼时查到的资料显示,200581,云南银宝经贸有限公司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将自己40%的股份变更为暴先生,816变更登记核准后,工商局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刘先生表示,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据的确是合法的,但上面的签名确不是自己所写,而且自己的股权已被转让出去,自己根本不知道,“更可笑的是本人一分钱也没收过,股权怎么就没有了呢?”刘先生说,依查到材料,200581有一份《股份转让协议》及云南银宝经贸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根据该两份材料记载自己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额4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转让给暴先生,转让后公司股东变更为秦先生和暴先生,秦先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决议上签有秦先生、暴先生、自己的名字及云南银宝经贸有限公司的印章。“但我从来没有签过这两份文件。”刘先生称。

  争议:超过了诉讼时效

  庭审中,原告刘先生的代理人称,当事人刘先生从未参加过股东会会议,更未签过转让股权的协议书,印签也不是自己印上去的。股份转让并非我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此,被告暴先生称:原告已丧失了诉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但原告没有在合法的期间内主张,故已丧失了诉讼权。暴先生表示,200581原告和被告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原告参加了股东会议并签署了《股东会决议》,同时修改了公司章程。816经省工商局核准了变更登记,原告应在816就知道股份转让给了我,而在此期间,原告却没有主张。现在才开始主张,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被告云南银宝经贸有限公司代理人辩称:原告刘先生股份转让是真实意思表示,《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均加盖了原告在工商局备案的股东印签,变更也经工商审核。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确认原告所享有股份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工商登记具有向社会公示的作用,但其作用表现在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知晓公司情况。而非要求公众一定知晓,原告是公司股东,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也不需要其同意和参与。因此,变更登记完成原告也不应当知道其股东身份发生了变化。所以,本案的诉讼时效不应该从核准变更之日起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两年,本案的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针对股份转让是否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其各方陈述及有关书面证据,没有证据证实原告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因此股份转让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确认原告仍享有被告云南银宝经贸有限公司40%的股份。

  对此,被告不服,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签字或印章能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虽被上诉人刘先生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故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从工商登记材料的签名印章使用情况反映出,在处理云南银宝公司的股东相关事项时,被上诉人刘先生有长期存在他人代签名后加盖印章的惯例,依据该案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印章的使用违背了被上诉人刘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作为云南银宝公司的股东,在工商登记变更后长达两年时间里,被上诉人刘先生均未提出异议同样有悖常理,因此被上诉人刘先生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故对该转让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二审颠覆性判决结果,刘先生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刘先生称,二审依据“惯例”和“常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指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又再次公开审理了此案。

  律师:股东签名事项不得代签

  云南律师申波表示,伪造他人签名,将他人股权通过工商登记,转到自己名下,此类案件发案率近几年呈上升趋势。为此,申律师提醒广大企业和投资人,在办理开业登记、股权转让时,一定要按规定填写、提交真实材料,特别是对应由股东签名的事项不得代签,以免埋下重大隐患。公司执照正、副本和公章等重要物件,要妥善保管,不给他人有可乘之机。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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