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建设工程中损失扩大的责任(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为B公司承建一处厂房,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定开工。施工期间,B公司因资金问题无法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A公司停工,15天之后,B公司见资金问题无法解决,便于2013年6月15日,向A公司发函,要求可解除合同,无须等待复工,并愿意赔偿损失。A公司接到通知后,觉得解除合同难免可惜,故仍停工等待。直至2013年7月15日,见B公司解决资金问题无望,这才要求解除合同,双方为损失扩大责任认定产生争议,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部分要求赔偿。遂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2013年6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的损失12万元,对其余期间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律师评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B公司见资金问题无法解决,便及时告知A公司要求可解除合同,无须等待复工,并愿意承担至此的相应责任。故其已履行相应通知义务,A公司自己却继续等待,这样造成的损失当然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