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单方委托审价结论的效力(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一处办公楼包工包料发包给B公司施工,工程价款暂定6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B公司提交了竣工清算报告,报价750万,扣除已支付400万,要求A公司再支付350万。A公司认为要价太高,并单方委托某造价咨询事务所进行审价,结论为650万,遂要求按650万进行结算,B公司见双方对价款分歧很大,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法院委托相关单位做造价司法鉴定。法院审理:《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A公司应该支付工程款,由于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B公司请求造价司法鉴定应予准许。经鉴定,工程价款为710万,故A公司应按此结论进行结算。A公司单方面委托审价,B公司不认可,故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法院遂判令A公司再向B公司支付工程尾款310万。律师评析:当事人一方单方委托所作出的审价报告缺乏双方当事人共信的基础,且审价过程中通常都是根据单方提供资料进行核算,缺乏对方当事人的质证过程,故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因此,本案中,法院没有采信A公司单方委托的审价结论,并依据司法鉴定结论,予以判决,该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