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案情简介:
向春学校拟建设教学楼,在招标前与力向公司联系,许诺确保其中标,条件是力向公司中标后,需另行给付向春学校100万元,作为学校日常开支所用。力向公司同意后,参加投标,果然中标,并与向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同时,额外给付向春学校100万元。之后,力向公司在建设中偷工减料,所承建教学楼出现漏水等严重质量问题,但力向公司一直拒绝维修。向春学校委托相关单位鉴定,查明系力向公司使用劣质建材所致,遂请其他施工单位维修,共花去修复费用120万元,鉴定费5万元。向春学校向法院提起诉讼,力向公司要求用之前交付向春学校的100万元冲抵。
法院审理:
双方恶意串通进行招投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向春学校获取100万元也属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同时判令力向公司按70%的比例承担建设工程维修费用,须向向春学校支付维修及鉴定费87.5万元。
律师评析:
一、《招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进行招投标,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二、《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因此,法院判决收缴100万元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