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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国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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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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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不明,导致合同无法解除。

公司法2013-07-18|人阅读

案例

上海W公司于2009年10月21日依法登记注册成立,W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为陈某某、佘某某、史某某。2012年1月11日由陈某某作为转让方(甲方)、张某某作为受让方(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W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乙方;W公司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就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及原股东放弃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等相关事宜形成决议;甲方出让其所持有的W公司5%的股权,共分两期出让。乙方先期获得2%股权,后期逐步获得3%额度股权。甲乙双方确定先期2%股权转让价为40,000元。乙方应及时将全部款项交付给甲方指定账号内,甲方后期逐步出让余下3%的股权,转让价为60,000元,乙方付款时间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本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乙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足额支付双方约定的转让款,合计100,000元。此次前期转让给乙方2%的股权,由甲方代持股,乙方暂不登记在工商股东名册中;甲乙双方完成全部5%的股权转让后,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公司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嗣后,张某某于2012年1月12日汇款40,000元至W公司账户中。但陈某某未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逐张某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40000元,而陈某某则要求张某某继续履行合同。

最终法院支持了陈某某,判决张某某支付剩余的60000元。

分析

法官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张某某与陈某某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依法成立,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当属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合同约束力。

张某某已经按约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但是对于后续的股权转让款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如约支付。虽然协议中对于3%股权对应的股权转让对价约定的付款时间由双方共同商定,但是在该条款后续所载的转让款支付的条款中约定了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为协议生效后七日内,故该条款对上述付款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应当以该条款中约定的付款期限为准,故张某某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

依据《公司法》第72条、第73条的规定,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行为属于股权转让合同中的非特征履行行为,与股权转让并无直接关联,因此虽然张某某尚未全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但是张某某已经实际取得了W公司的股权,股权已经实际转让, 另外,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与协议解除。首先,本案股权转让协议中未对协议解除进行相关约定。其次,股权转让已完成,是否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及是否参加公司股东会并不影响股权受让人实际取得股权,因此张某某所称陈某某构成违约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法定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提醒:张某某之所以败诉,主要问题就出在股权转让合同上,关键问题有二:第一,支付条件没有约定清楚,如果当时写明,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再支付第二笔股权投资款,那么陈某某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则可以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第二,解除条件没有约定,如果约定清楚了,只要条件一成就,那么解除就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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