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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国新律师
俞国新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因前置审批受阻,导致股权转让合同解除。

公司法2013-07-18|人阅读

案例

2011年9月6日,由乙公司、丙公司作为转让方(甲方),甲公司作为受让方(乙方)就转让案外人上海X典当公司股权之有关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乙方购买本协议项下股权所要求的一切批准、授权、许可由乙方自行解决,另外还约定了违约条款等。

公司于2011年9月8日支付40万元订金至丙公司账户。

2012年2月27日,由乙公司、丙公司作为甲方、甲公司作为乙方、案外人滕某作为丙方共同签订了《典当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因转让X典当公司股权事宜,现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关于典当行转让,现由于乙方原因股权转让协议履行日期延迟。经再次协商,变更了转让价款等条款。

甲公司分别于2012年4月25日支付给丙公司30万元、2012年4月27日支付给丙公司80万元、2012年4月28日支付给丙公司2,177,000元、2012年5月7日支付给丙公司30万元。合计已付款金额为3,577,000元。

但是由于甲公司无法获得办理工商变更的前置审批文件,因此乙公司、丙公司共同认为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及典当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故该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甲公司于2011年9月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及于2012年2月27日签订的《典当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

最终法院支持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

法官认为,乙公司、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及乙公司、丙公司与甲公司、案外人滕志晓所签订的《典当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合同条款对签约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签约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虽然,甲公司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支付了先期款项,但由于涉案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系典当行,依据我国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于典当企业市场准入资质制定了严格的标准,正是由于甲公司迟迟未能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造成涉案股权无法按约正常转让。甲公司未能按约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股权转让的资质审批义务,明显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律师提醒:在特殊行业进行股权转让时,对前置审批的事项约定,要特别重视,尤其是受让方,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判断前置审批的难度和可能性,然后再签订相关协议,否则就有可能像甲公司一样,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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