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男子找茬踢车门与司机扭打后被撞死,该行为如何定性?
近期,公布了一段关于陌生男子找茬踢车门与司机扭打后被撞死的新闻报道。根据公布的视频显示,当事司机正在自己的车里面等着绿灯,然后一名陌生男子用脚狠踹该轿车的车门,然后该司机下车后与该名男子厮打。厮打完后,该司机开车准备走。在此时,该陌生男子坐在轿车的引擎盖上。该司机为了摆脱男子,来回倒车,最后该男子被甩下车,司机开车离去。四天后,医院宣布该男子因抢救无效死亡。那么,在该起事故中,该男子的行为如何定性呢?笔者认为,该男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分析一下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结果造成的他人死亡的行为。
其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最终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客体上都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客观上也都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不同点在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公民,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公民。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主要是间接故意,即对死亡的结果所持的是放任,如果是希望该结果的发生的话,那么就构成了故意杀人。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不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综上所述,对犯罪行为人行为的认定,主要在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的分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想开车来摆脱受害人,并没有想到会造成他死亡,或者想到了会造成这种结果,但是相信在行为人开车后,受害人会及时下车逃离,不会导致行为人死亡,那么行为人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当事人在开车前想到如果开车的话受害人有可能死亡,但是他不管这种结果是否会发生,仍旧开车的话,那么该行为就涉嫌故意伤害罪,并造成了致人死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