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耍猴,是否该判刑?
近日,媒体上公布了一起艺人因为耍猴卖艺被判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例。通过对安庆的了解,笔者认为这四位艺人不构成此罪,该判决属于错判。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何为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呢?笔者认为,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该罪的侵害对象为珍贵的野生动物。珍贵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包含的动物。根据该名录的规定,猕猴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本罪的客体是违反我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刑事责任的公民。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案中,四位艺人表演的对象为猕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四名艺人符合该罪的主体要求;但是客观方面,并没有非法运输该猕猴。因为既然是表演猕猴的艺人,他们有驯养繁育证,对自己的猕猴属于合法所有。即使现实中存在猕猴的所有人有虐待猕猴的行为,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这四位艺人虐待过猕猴,同时他们也没有非法买卖、以营利为目的等主观动机,因此他们并没有非法运输的行为。他们对自己的猕猴属于合法所有,我国也没有明确禁止运输自己所有猕猴的规定,因此他们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我国关于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这四名艺人并未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对该行为作出有罪判决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