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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员工的产假怎么休,工资怎么发

劳动工伤2022-05-12|人阅读

如未按法律规定安排产假及工资(本文件所称工资均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可能会造成员工以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由去相关部门投诉或引起争议纠纷。本文详细解读深圳市企业员工的产假怎么休,工资如何发,并辅以经典案例解析不按规定操作的法律后果。

一、深圳市企业员工产假怎么休

1、一般情况:基本产假98天(产前可休15天)。

2、特殊情况: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广东省奖励假:80天

4、男方陪产假:15天。

5、终止妊娠的:

(1)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

(2)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42天;

(3)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75天。

二、深圳市企业员工产假期间工资怎么发

1、正常产假期间(一般情况+特殊情况)

员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生育津贴>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员工;

生育津贴<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工资标准,是指员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2、广东省奖励假

在规定假期内按照原工资标准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3、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时间

员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按月正常发放工资,不可拖欠;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4、未就业的女性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

未就业的女性,可以通过其配偶所在地级以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三、经典案例

裁判观点

在员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仅按深圳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违反法律规定,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情形。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员工产假期间工资的行为,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员工基本情况:双方确认员工在2015年入职,并在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9月6日因生育第二胎休产假。

员工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情况:公司仅按深圳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员工离职情况:员工以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15日解除。员工在2019年10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提出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诉求。

二审法院观点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产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员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原工资标准,是指员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授予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公司应按产假工资的法定标准先行向员工支付。因此,员工在休完产假后是否向社保部门申请生育津贴,并不妨碍公司在员工休产假期间支付产假工资的义务。公司主张系因员工未及时申报生育津贴导致其无法发放产假工资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如前所述,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员工产假期间工资的行为,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依法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修正)

第二十二条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12.01)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十八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地级以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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