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本人原因存在主观过错或者在工作出现失误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吗?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司法实务中又是怎么判决的?
【基本案情】
李某为运输公司的大货车司机,负责香港的跨境运输。李某在工作中因违规私带物品入境被海关部门行政处罚,并导致运输公司所属车辆被扣押40天。运输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运输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诉求运输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运输公司提起反仲裁请求,要求李某按照每日2000元港币的标准赔偿其停产损失,诉求李某支付公司扣车经济损失总计70400元。
【裁决结果】
本案经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皆支持了公司的诉请,驳回了员工的诉请。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因李某利用工作之便违规私带物品入境被海关行政处罚,导致运输公司车辆被扣押停产40天的事实。运输公司系运输企业,其车辆被扣无法进行营运,必然产生重大经济损失。因此,李某应对运输公司车辆因被扣押停产而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在《驾驶员遵守海关法规应知应做承诺书》中签名,承诺若其违规行为造成车辆停产的,其愿意按每天2000元港币的标准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该承诺书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李某也无证据显示其曾对该承诺书的内容提出过异议,故该承诺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且根据李某每月获得的提成金额及双方确认的提成比例核算,运输公司涉案车辆的日营运产值超过2000元港币。因此,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运输公司要求李某按照每日2000元港币的标准赔偿其停产损失并未超出合理范围。
【律师分析】
一、关于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五条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项费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员工,每月扣减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关于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和程序
(一)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过错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需要具体赔偿多少金额,并不是公司单方面说了算。应结合劳动者的失职行为的情节、过错程度及给公司造成损失大小等情况,来确定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金额,且赔偿的范围只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在本案中,因公司的举证完整,损失计算恰当,法院支持了公司的全部诉请金额。但在司法实务中,并非所有的案件都是如此。根据公司的监管责任,对于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公司也需要程度一部分因监管失责的责任。
(二)在劳动者在职期间,公司在工资扣除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费用时,公司应提前书面告知劳动者,且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劳动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如劳动者因本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故意,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如劳动者因本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行为,虽并不具有主观故意,而是由于工作失误导致的,该行为虽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但属于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也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并无相关的规章制度,又无法固定员工行为与经济损失的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直接解雇员工,很容易涉及违法解雇,可能造成虽然公司遭受了损失,却还得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