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实施多年,但仍有不少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又存在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给劳动者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对于这些情形,劳动者应如何维权?用人单位又应如何避免这些风险呢?
这些问题将在以下四部分详细讲解(如果您有些急切,可以跳到第三部分【律师说法】,直接食用干货。)
【一、案情简介】
段某于2021年12月15日入职A公司,一直工作到2022年11月30日,在A公司连续工作11个月多,但A公司一直未与段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后又因A公司一直未给段某购买社会保险,段某向A公司发出《要求办理社会保险通知书》,而A公司视而不见,在收到通知书后在一个月内仍然没有为段某补缴社保,段某只得于2022年11月30日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发送给A公司并辞职。段某咨询律师此事,后决定委托律师将A公司诉至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劳动仲裁委”),其中主张:要求A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000元及自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3310.34元。
【二、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依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认为仲裁其中的争议焦点为:(1)段某是否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若构成劳动关系,A公司应支付多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给段某?(3)段某被迫辞职的行为是否能得到经济补偿?
1、段某的律师主张:
(1)段某与A公司自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2)A公司应支付段某自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3310.34元【计算方式:6000/21.75*12+6000*10=63310.34元】;
(3)段某的辞职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1项、第47条的规定,能得到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2、虽然A公司从未与段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从未给段某购买社会保险,但段某的律师提供了有关证据证明,段某受A公司劳动管理、从事的是A公司安排的工作,且A公司给付段某劳动报酬。因此,段某与A公司自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段某的辞职行为也应得到经济补偿。
综上,劳动仲裁委支持了段某的律师的主张,因此段某的主张,即A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000元及自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3310.34元得到了支持。
【三、律师说法】
1、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从第二个月开始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包括入职时间、工资情况等一般都在公司方,劳动者只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即可,比如银行转账、录音录像或者一些工作文件都可以。本案中,尽管A公司从未与段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从未给段某购买社会保险,段某的律师还是很容易就完成了劳动关系的初步举证。
因此,从公司的角度来说,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对公司也是一种保护。特别是购买社保,可以防范工伤风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将“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列为员工被迫离职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一。
实践中,企业“未依法购买社保”有时往往是因为员工的要求。因此,从公平角度而言,有些地方明确规定,员工在购买社保方面应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改正。如深圳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见,在深圳地区,劳动者需要因“未依法缴纳社保而获得离职的经济补偿金”,需事先履行一个告知要求的义务,给予用人单位一定期限的“改正机会”,否则,经济补偿金得不到深圳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A公司在收到段某催缴社保的通知书后在一个月内仍然没有为段某补缴社保,错过了一个月的改正期限,最终被裁决支付段某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醒: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的情形复杂,且个案具有特殊性,因此遇到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