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某小区房屋未予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被告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所有。2013年1月,原告起诉至法院称: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其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其子,目前还处于原、被告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其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房屋。
法院裁决:
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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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原、被告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原、被告离婚后,原告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此外,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