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6年1月15日办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于2007年9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办理某小区房屋过户事宜产生冲突,无法互谅互让,大打出手。此后,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原告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被告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房产。原、被告共同居住的某小区房屋,是被告父母亲以被告名义于2007年8月20日交付的定金,于2007年9月2日交付的首付。原、被告婚后,被告父母继续为该房屋还房贷。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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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或取得的财产。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唯一的争议焦点为房屋归属问题。涉案房屋,是被告父母以被告名义签订的购房合同,交付定金及首付均发生在原、被告结婚登记前(此前,双方属同居关系)。原、被告结婚后,涉案房屋办理完产权登记手续,并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被告父母为被告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虽产权登记办理完毕发生在原、被告结婚后,但仍由被告父母还贷,原、被告在婚后并未偿还贷款,故该房屋应认定为被告父母对被告个人的赠与,涉案房屋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