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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震亚律师
龚震亚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巨额借款中的夫妻共同债务

其他2015-04-16|人阅读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3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后夫妻产生矛盾2006年原告离家外住。2007年,原告曾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未获准许。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035月,被告申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12万元。20057月,被告一次性提前归还剩余贷款7万元。2005718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言明向其父借款8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亲友债务及今后事业发展,约定2年内还清。2005719日,被告父亲73万元转人被告工商银行账户中。同日,被告将4. 009 3万元、1.03万元转账用于归还其信用卡透支款。同日,被告将7万元转账用于归还个人综合消费贷款。20079月,被告之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万元,经调解,被告其父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应于2007928日前返还其父借款80万元。

法院裁决:

一审1.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欠其父80万元债务中12. 039 3万元为原、被告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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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从发生时间上看,须产生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还包括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其二,从发生目的上看,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特征的,不论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还是双方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存在夫妻一方主张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承担,并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仅其个人签名的欠条以及该债务未履行的判决书、调解书作为负债证据,请求法院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针对此种情况,一般要求借款的夫妻一方承担借款系夫妻合意或用于家庭生活的举证责任,仅支持其中有证据证明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不足的部分,则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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