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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震亚律师
龚震亚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婚内财产约定单方不可撤销

其他2015-04-16|人阅读

基本案情

某夫妻双方签订《协议》一份,载明:“夫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负责、互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1、夫妻双方必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2、遇到任何问题,夫妻双方都应冷静、坦诚的交流。……8、现丈夫名下小区房屋,需在20111015日之前将房产的所有权加上妻子,房屋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9、丈夫如违反以上协议的任何一条,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其女的监护权、抚养权归妻子所有。此协议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立即生效。”截至到该夫妻分居时,房屋仍有贷款本金未还。婚后至分居止,夫妻共同还房贷若干元。之后该房屋产权证上未添加妻子的姓名。后妻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归其所有。

法院裁决:

一审判决:一、离婚;二、三项(略);四、房屋归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负责偿还,给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若干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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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焦点在于夫妻签订《协议》,将个人单独所有的房屋的一半产权赠与妻子,但因未办理过户,赠与人可否行使任意撤销权。就此,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现本案夫妻采用书面形式对该房屋的产权状况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应予认可,故《协议》之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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