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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关系

公司法2016-09-29|人阅读

在现实生活中,分支机构作为企业法人总部之外实现法人职能的法人分部,其呈现形式有分厂、分店、分公司、分行、支行,区别于企业的人事处、办公室、销售科等法人的职能部门。今天我们来分析一下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围绕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民事责任的承担分析两者的法律关系。

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以下内容: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总公司债务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分公司的债务其他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设立分公司不成立时债务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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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是否有法律义务承担呢?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的,其隶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这一特点决定了其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分公司也无公司章程。根据该规定,对于分公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总公司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但具体如何承担责任?

各地法院处理不尽统一。主要分为几类:1.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直接为被告,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承担。2.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所负债务时,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3.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二者承担连带责任。4.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法院审判中如果只有分公司作为被告,总公司没有作为被告。但在执行过程中,若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对方还可申请执行总公司的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由此可以看出,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只要没过诉讼时效总公司最终还是要承担分公司债务的。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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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公司债务分公司是否应承担呢?

对于总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于总公司所有,因此,在总公司直接掌握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可用分公司的财产偿还总公司的债务。这一点虽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直接推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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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公司的债务其他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可见,总公司下有多过分公司的,其中一个或几个分公司的债务,其自身财产不足清偿的,可由总公司清偿,总公司直接掌握的财产也不足清偿的,可用其他分公司的财产来清偿该分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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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立分公司不成立时债务怎样处理?

公司设立分公司因缺欠法律要件或违法,而致使分公司不成立的,这时不合法的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由设立人承担责任。虽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凭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自己的账户,有关分公司的财务制度、规章制度可以由总公司制定,分公司必须遵照执行。

综上,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一家人,不分彼此,无论哪一个人遇到了问题,其他人都有法律义务去承担,结合这一点,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经总公司授权的代理人可以代理分公司的案件,这一点不同于母子公司。但作为律师,从保护好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根据案情建议当事人把总公司与分公司一并列为共同被告,同时在进行财产保全时,一并对总公司和分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以保证当事人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债权。本文系唐坚毅律师所原创,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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