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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是否可以成为用人单位?

公司法2016-09-29|人阅读

随着企业业务的扩张,企业会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各式各样,有分公司、支公司、分部、办事处、办事点等,实践中,对分支机构是否可以成为用人单位,观点不一,有的认为,用人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因而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有的则认为如分支机构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可以成为用工主体。

对一这问题,我们不应一概而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即法人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另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用工资格,关键在于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而《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只是涉及到最终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即如分公司无立承担用工责任,总公司要为分公司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依据我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一般应作为一个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分支机构可以为劳动者购买社保。

讲完分支机构的用工主体资格问题,补充一点司法实践中分支机构遇到的法律问题。

1、分公司的的业务由个人进行承揽却未签订承揽协议,致使分公司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公司为了扩大经营,提高品牌影响力,经常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但为了节约经营成本,往往由当地的人员来承包总公司的业务,不受总公司的管理,对于这类人员的管理,往往不是很规范,一旦出现纠纷,往往无法确定是劳动关系还是业务承揽关系,总公司最终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因此规范用工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如是承揽业务关系应签订明确的协议,以便分清责任承担。

2、总分公司互派工作人员的情况,该以谁为被告?我们也经常遇到总公司派人员到分公司或者分公司派人员到其他分公司工作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会出现实际用工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要看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单位,在诉讼中,以实际履行单位为被告,同时依据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第13条:“非法人单位与劳动者产生争议的,可将其上级法人单位列为共同诉讼主体参与诉讼,上级法人单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意见,将总公司一起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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