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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解读

公司法2016-09-29|人阅读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规定在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争议最大,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理解,下面我们就这一规定作解析,以供大家参考。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适用该条款的规定,首先要符合两种条件,第一,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如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需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这一期限包括《劳动合同法》2008年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如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劳动者即可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了照顾国有企业改制中老员工的利益,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如此时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劳动关系终止,老职工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该条款,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关于该条款,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一这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此时的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种意见则持相反意见。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广东高院和上海高院的两种观点:

1、粤高法〔20122842012723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973号)第四条第(四)项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中,上海高院的意见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目前,上海法院的司法实践偏向第三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意思表示。

除了上述情形之外,依据该规定的最后条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用工满一年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形,较其它条款容易被用人单位所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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